托盘

托盘交易漏洞多,监管不力被诈骗

发布时间:2023/4/3 20:41:44   

一、基本案情

年9月,北京的一家国有企业———国电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国电公司”)报案称,年4月,孙清涛、孙登茂以开展钢材贸易为名,通过签订钢材购销协议,提供虚假货权凭证,并支付小额保证金方式诈骗公司货款。经审理查明,孙清涛系上海龙建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龙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铁山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铁山库”)股东,并实际控制上海知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知安公司”);孙登茂系上海巨旺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巨旺公司”)负责人、上海“铁山库”法定代表人。

年4月,孙清涛以龙建公司和知安公司名义与国电公司签订三方《钢材购销协议》,约定由知安公司委托国电公司向龙建公司购买钢材,知安公司在交给国电公司货款20%即万的保证金后,国电公司与龙建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付万全款。铁山库给龙建公司出具该公司存放在仓库的钢材货物仓单,再由国电公司派人到仓库对照货物仓单实地检查后贴上国电公司的标签,之后铁山库给国电公司提供货权凭证。三个月后,知安公司支付剩余钢材款给国电公司,拿回钢材货权,国电公司每月按货款价值的2‰收取知安公司的代理费。由于龙建公司在仓库中存放的钢材只有少量或没有,货权凭证只是一张“空头支票”。

上述交易,在钢材贸易领域叫“托盘业务”。   

  

铁山库为什么要给龙建公司出具虚假的货物仓单呢?   “因为我与孙清涛是亲属关系。”铁山库法定代表人孙登茂交代。而孙清涛的说法是,“我答应介绍他与国电公司也做一笔类似交易”。   不久,孙登茂以其控制的巨旺公司和另一公司,采取上述同样方式与国电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国电公司货款万余元。

为了从国电公司套取更多资金,他们变换公司身份,继续与国电公司“合作”:年6月,孙清涛伙同蔡作斌等人使用另外两个公司名称骗取万余元;年7月,孙清涛借用南京两家公司之名骗取万余元。除此之外,章高峰自己单独或伙同他人作案4起,骗取国电公司近1.19亿元;周芳长伙同杨义等人作案2起,骗取国电公司上级集团公司多万元。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发现,该系列案共涉及8名被告人,他们通过钢铁贸易形式从国企融资,或单独或合伙实施诈骗10起,案值高达3.6亿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清涛、孙登茂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孙清涛、孙登茂等7人无期徒刑,判处1人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名为“托盘业务”,实为“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罪行为。

1.资金链最终会断裂。被告人拿到钱之后并没有进行投资,也没有其他业务,无法获得回报以弥补资金使用成本,最终会崩盘。

在孙清涛看来,他们不是骗取国电公司钱款,而是“套钱”维系公司经营。“生意欠款太多,而且从银行也贷不出钱来,必须用这种方法‘套钱’堵债务窟窿。”孙清涛说。孙清涛供述,“实际上国电公司不参与任何销售,由我们直接负责销售经营,钢材只是名义上划归国电公司,这些都是为了从国电公司拆借资金,因国电公司属于国有公司不允许民间借贷,我们就采取这种方式借贷,双方心知肚明。”在龙建公司财务主管看来,“孙清涛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归还货款和高利贷,公司没什么业务。”“套来”的钱去了哪里呢?孙登茂供称:“我从国电公司拿到万元后,首先转给章高峰万元。他称用这笔钱还国电公司上一个合同的回购款,并约定给我3%月息作为回报。章高峰答应,他下一笔从国电公司弄出来钱还给我,我再拿这笔钱还给国电公司。另外万元借给孙清涛,约好3%的月息。剩下的万元,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一是资本的逐利性与使用者的贪婪心理一旦结合,就幻化出无限魔力。被害国企通过一单三方业务,大约可以赚取6‰的资金回报;被告人一方在扣除20%的保证金后,一单业务可以获得万元左右的现金流,使用期限为6个月。等合同到期后,被告人再通过与国企继续签订一笔新合同,来覆盖之前应支付的本息,从而形成一根资金使用链条。关键的问题是,被告人拿到钱之后并没有找到更为合适的投资点,无法获得回报以弥补资金使用成本,这种形式的融资到最后变成纯粹的资金进出游戏,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终有一天会出现“砖头”不够用的情况。

2.资金用途。从国电公司套取的货款,来偿还前期合同款,或偿还其他债务。

承办检察官提到“他们就是在用从国电公司套取的货款,来偿还前期合同款,或偿还其他债务,相互周转借用,形成一个循环。”    庭审中,被告人称与国电公司开展的是正常的钢材贸易合作,并不构成犯罪。孙清涛辩称,早在年就与国电公司开展合作,前期所做交易均已按时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款,自己主观上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故意,也没有欺骗的故意;国电公司明知货权凭证虚假,并未被骗。   

孙清涛还提供了与国电公司来往的电话录音、短信,证明国电公司与其采用钢材购销合同的形式,行企业金融借款之实,货物仓单是应国电公司的要求出具的,国电公司自交易之始就知道货物清单与实际不符。由于无法证明录音、短信证据来源合法性,法院没有采信。

  

孙清涛供述,由于年4月那个与国电公司的合同到期后,没有资金付给国电公司,就请求国电公司领导再签一笔新合同,利用“新钱”来付上一个已到期的“旧钱”,国电公司领导就同意了。但国电公司对此否认。

3.交易是虚假的。孙清涛等人采取将他人货物谎称是自己货物向国电公司出具虚假货权凭证,他们明知提供的虚假仓单根本无法起到抵押担保作用。

对于被告方辩解,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客观方面,孙清涛、孙登茂为达到非法获取并占有资金之目的,隐瞒公司无力交付钢材及支付款项的事实,采取将他人货物谎称是自己货物向国电公司出具虚假货权凭证,并用支付小额保证金的手段取得国电公司信任,骗取款项后用于还债而无法归还,实施了利用合同骗取对方款项的行为。主观上,他们明知提供的虚假仓单根本无法起到抵押担保作用,隐瞒事实骗取巨额款项,且无力付款又无法交付钢材,根本就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合同,实施的客观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4.国电公司无法掌控风险。上下游公司均为被告人所实际控制。

“上下游公司表面看似两家不同的公司,实质上都由一方控制,目的是通过套取国电公司货款进行融资,国电公司收取货款6‰的代理费,这正是国电公司赢利模式。”

 国企监管缺位、审核不严,一味追求业绩是案发重要原因。首先,国电公司之前完全没有从事钢贸的经验,想借助于经验丰富、营销渠道广阔的钢贸商拓宽经营领域无可厚非。但“托盘业务”本身存在较大风险,国电公司在开展业务、寻求合作之前并没有对“托盘业务”进行整体评估和风险控制分析。

其次,在寻求合作伙伴时没有对对方的资金实力、业务水平、市场驾驭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涉案人员在与国电公司合作时,还欠着银行、中铁和五矿等多家企业货款及高利贷。

再次,唯一可能保障国电公司利益的就是仓单和货物。按照正常业务流程规范,仓单由保管货物的仓库出具,仓库本身应当独立于交易三方的个体,国电公司对于货物进出仓库应当履行严格监管职责,但仓库完全由被告人一方控制,仓单出具和货物流转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国电公司对货物监管不力。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供职十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不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gx/4117.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