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盘

托盘贸易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2/4/27 13: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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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贸易背景

托盘贸易作为国内大宗贸易的主要融资形式,一方面给缺少银行信用额度的买方公司解决了资金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方的国有大型企业,在信用额度/现金额度充沛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其资金优势,创造了巨大利润。诚然这一模式大大提升了贸易流通,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在面对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的时候,托盘模式的内在缺陷也暴露无遗。

跌价风险

以原油为例,年2月全球疫情爆发,国际油价走出了深v走势,而因托盘贸易中的货权及展期权限皆在托盘方手中,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大量托盘方对贸易商的货进行了强制平仓操作,导致后者血本无归。对于托盘方在贸易商延期提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直接将相应货物进行处置?在市场价格暴跌之下,又该如何保护托盘方和贸易商的利益?

托盘贸易的模式分析:

在上图基本模式的前提下,还演变出一种融资性的安排。具体为,卖方联合自己实际控制的买方,在没有真实采购和销售需求时,安排买方委托托盘方向卖方采购,卖方从托盘方收款后用作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当买方需要付款时(一般每个交易周期为2-3个月),卖方直接将资金调配给买方进而付款给托盘方,托盘方回笼资金并取得利润。

卖方以托盘方的方式融资后,如果企业收益良好,能够负担付给托盘方的利润,托盘交易可以循环操作。但是,一旦卖方亏损,就会无力偿付托盘方的款项。此时,有的卖方会寻求第二家托盘方,作为原托盘方的下游买家并付款,维持交易循环和企业运转。在特殊情况下,卖方甚至会找第三家、第四家、乃至更多的托盘方加入到交易中。

在上述模式下托盘方实际就是资金出借方,货物作为贸易商/融资方的物权担保和保证金互为补充,后者更多用来抵扣可能发生的仓储费、港杂、码头费用、延期利息等,以及最后一期货款/本金。而提货期,一般为托盘方的账期,如果是代开信用证的模式,一般账期为2~3个月(90天远期信用证,但这种模式下实际不产生利息损失),如果为融资模式,账期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操作。

当面临货物价格暴跌引发爆仓风险时,托盘方需要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催告流程,并对货物参考相应的市场价格进行处置;贸易商/融资方,则需要第一时间与托盘方联系,追加保证金,避免货物被低价处置。

货权风险

在国际贸易环节,单证流转可能慢于货物到港造成滞期费用以及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剧烈,贸易商需要尽快拿到货权,因此开证行给客人出具提货保函的同时,给受益人方发个确认接受不符点保证付款的SWIFT加押电。收到开证行的确认后,受益人方再出具同意放货的保函给装货港代理。装货港代理指示目的港代理同意客户用提单副本和银行保函提货。避免无单放货造成的相关风险。

在国内贸易环节,因为仓单、提货单仅作为债权凭证无法直接体现货权归属,这往往会造成托盘方或者买方受骗上当,陷入货权的纠纷当中。故在相应货物入库时,提前与库区确认存货人,避免后期货物轮转后产生的货权不清的麻烦。

合同诈骗风险

托盘贸易中,因贸易商缺少流动资金故而向托盘方融资购货,在当贸易商没有钱还款时,此种状态容易被经侦认定为不具备履行能力,从而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但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

针对贸易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保证金最好是自己的流动资金,如果给托盘方的保证金也是从下家提前卖货得来的,一但上游货权无法取得,下游会以合同诈骗(骗取保证金)进行控告;2、融来的资金仅作为正常经营使用,比如支付货款等,不能用于非经常性项目的开支,不可拆东墙补西墙;3、不能有明显的欺骗行为,比如货物数量、品质、货权等。

针对托盘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提前做好背景调查,对融资方的经济实力进行调查;2、控制货权,包括海运提单背书、仓单记名等;3、选择自己熟悉,信誉高的库区存放货物。

总结

托盘贸易作为大宗贸易的主流融资形式,随着市场波动加大,其风险也在不断变大,需要各方对不同环节的风险进行提前预防,在保证企业利润的同时,也能做好风险隔离。

联系方式

邮箱:tongz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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